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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促进涪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所指外来企业,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涪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涪陵区外的国内其他区域投资者来涪新办的企业(含收购、参股企业);区外涪陵籍投资者返乡新办的企业。

(三)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三峡库区优惠政策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本区均遵照执行。

二、财税政策

(四)对设在涪陵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涪陵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同时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五)国内外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产品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科技部或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区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从企业纳税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六)外来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对外来新办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外来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下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100人(含100人)以上的,推荐申报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经批准后按再就业政策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贷款贴息等政策。

(九)外来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先征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的政策;外来投资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的办法,在各项退税手续齐⒌缱有畔⒑硕晕尬蟆⒉垂娑ǔ绦蛏媳ㄍ怂吧昵牒螅伤拔窕赜畔任浔ㄅ炖沓隹谕怂啊?/P>

(十)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其征用土地、购买营业用房时,依法定税率缴纳契税后,由同级财政返还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一)外来投资者以技术专利投资新办合作企业,外来投资者可从企业的税后分利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技术专利留归区内合作方所有。

三、规费政策

(十二)外来投资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涪府发〔2003〕73号文件执行。

(十三)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外,属区级使用部分原则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只收取工本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土地房产政策

(十四)国内外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生产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科技部或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市、区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指标要求,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其所缴(区级分成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

(十五)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依法征用土地且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财政按40%比例返还其所缴(地方分成部分)土地出让金。

(十六)外来投资项目属购买营业用房的可减收土地出让金20%;办理房产的转让手续费按国家标准减半收取;租用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所在地的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承租企业不承担任何费用。

五、融资政策

(十七)推荐外来投资企业申报国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对投资于农产品种植和养殖、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等的项目,推荐申报国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补助;对投资于农牧产品深加工、现代制药、旅游开发、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的项目,推荐申报国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贴息补助。

六、工商登记政策

(十八)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以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允许投资者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然后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企业,通过投资控股其他企业,达到企业集团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登记费由0.08%降至0.04%收取。现有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增资的除外)的,只收取工本费。

(十九)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该部分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放宽到35%;凡以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当事各方约定,作价总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35%的,其科技成果上报市级或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中成果作价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报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十)现有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变更登记的,只收取工本费。

七、劳动用工政策

(二十一)外来投资新办企业,依法自主招聘用人,人事、劳动保障、司法、招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切实履行服务职能。

八、配套扶持措施

(二十二)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办理。

(二十三)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由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和区外经委协同企业办理有关申请、立项、报批、注册等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结有关手续。

(二十四)在李渡特色工业园区的外来投资新办企业提出申请,可由园区代理企业前期服务工作。

(二十五)水、电、气等公用单位在为外来企业服务中体现“及时、高效、优质”,保证安装及供给质量,在水、电、气使用收费上给予优惠。

(二十六)对重点引进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九、附则

(二十七)区政府对在我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组织按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等次奖励。

(二十八)对外来企业的认定,由区招商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根据企业申请,联合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二十九)本政策施行之后,若国家和市政府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三十)本政策由涪陵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涪府发〔2003〕49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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